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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08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北航教育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合理有效的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北航教育基金会发展的需要,如需设立分支机构时,由北航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三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本会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北航教育基金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北航教育基金会的《章程》,并在北航教育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使用分支机构名称。

第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范围由北航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需于每年1231日前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北航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七条 分支机构是北航教育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自觉维护北航教育基金会的利益,积极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分支机构内不再设办事机构。全职工作人员由北航教育基金会统一管理,兼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北航教育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北航教育基金会统一管理,执行北航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单独开立银行帐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经费自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航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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