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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05   点击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教育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教育基金会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争议处理、终结和归档实行全过程管理。合同管理包括审批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监控履行异常等内容。

第四条 合同应明确承办人和承办单位。合同承办人,是指具体承担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合同承办人所在的部门,是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教育基金会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涉及的主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捐赠协议书:筹资与发展部与捐赠方及执行方协商一致后,教育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与执行方签订“捐赠项目执行协议书”。捐赠协议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账时间、捐赠资金用途、管理和使用办法等;

(二)资金理财协议:由投资管理委员会授权、负责教育基金会投资与管理,审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签署银行理财购买协议,以及为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而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条约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三)采购合同: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购买办公设备、信息系统、办公用品、耗材等合同;

(四)人事与劳动合同:以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五)其它合同:上述合同以外的其它类型合同。

第六条  合同实施分级管理。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同标的额较大或对教育基金会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合同为重大合同。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为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的标准,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并更新。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签订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教育基金会的正当权益。国家、学校和教育基金会对合同签订有其它特别规定的,承办人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八条 签订合同前,承办人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第九条 教育基金会针对若干类型合同制定示范文本,承办人应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承办人应对合同文本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较为复杂的合同,合同双方对重要条款存在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知识的,由秘书处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认真考察承办人的业务能力、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审查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与真实性。

第十二条 禁止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

第十三条 禁止恶意拆分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是指,为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承办人拟定合同文本后,经承办单位同意后,提交审批,通过后由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并留存一份合同原件,签订程序终结。

第十五条 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条件的各类合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基金会相关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需要进行招标的重大合同,其招标文件发布前应依照本办法的合同审查流程进行前置审查。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各部门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文本。承办人与审查部门意见不一致、不同意修改合同文本的,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由教育基金会秘书长决定是否签署。

第十七条 各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及时审查相关材料,共同维护教育基金会权益。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承办人以及合同承办单位应实时监控合同履行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同履行异常,承办人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一)合同签订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主体或合同条款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

(四)对方当事人已违反合同约定,或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可能存在违约行为的;

(五)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承办人应及时申请教育基金会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做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时跟踪、检查。

第五章 资料的归档

第二十二条 合同谈判、签订、履行至终结的全周期内双方互致的信件、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资料,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承办人应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一般为合同终结后两年。合同中约定相关保密期限的,保存期限为保密期限终结后两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他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教育基金会授权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玩忽职守、疏忽大意,没有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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