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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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免税

发布日期:2014-10-30   点击量:


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14年5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8),详见 http://www.chinanpo.gov.cn/2351/77042/index.html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将协助捐赠方出具相关证明,帮助捐赠单位及个人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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