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北航教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重大事项,特建立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教育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议;
(二) 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人员增补及更新情况;
(三) 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所通过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四) 重大捐赠项目立项、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五) 重大或特殊投资理财业务;
(六) 财务审计报告;
(七) 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
(八) 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九) 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十) 突发性重大事件和事故的报告;
(十一) 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二)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工作报告制度具体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实施。所有报告材料须经教育基金会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并及时备案。
第四条 重大或特殊投资理财业务需教育基金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并须聘请资深专业团队运作。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报告内容,相关材料将提交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学校或捐赠方。
第六条 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由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上报(需附相关文件依据),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对于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续报。
第七条 对影响教育基金会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工作人员未及时上报或未按本规定执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报告人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因此避免国家、单位资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教育基金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航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