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捐赠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激励全校各单位和师生积极争取教育捐赠,并确保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和使用教育捐赠,有效提升教育捐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捐赠是学校建设与发展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教育捐赠的主要用途包括:学校及学院建设与发展;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人才引育和队伍建设;奖励优秀教师和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学生社团活动和校友活动;资助学术交流、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资助相关的公益活动等。
第三条 教育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北航教育基金会)是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AAA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第五条 北航教育基金会负责管理学校的教育捐赠事宜,接受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校友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
第六条 北航教育基金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航教育基金会章程》办理各项捐赠管理业务,规范管理教育捐赠,确保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为提升教育捐赠管理工作水平,完善教育捐赠管理长效机制,各学院设立教育基金工作小组,作为学院教育基金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北航教育基金会指导。
第三章 教育捐赠管理
第八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人未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根据基金的使用要求,基金可以分为:留本基金(指仅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非留本基金(使用基金本金)。根据捐赠财物类型,捐赠可分为货币类(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等)和实物类两种形式。
第九条 各学院和各职能部门可利用教育捐赠资金设立专项基金,在北航教育基金会设专户管理。设立基金时,各学院和各职能部门应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并报北航教育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十条 在办理教育捐赠事宜过程中,捐赠人可以通过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用途、捐赠的交付时间及方式、鸣谢方式及其他附加条款。
第十一条 捐赠人在约定期限内将捐赠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与北航教育基金会后,由北航教育基金会向捐赠人开具“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颁发纪念证书,并对所收捐赠进行登记。对实物类捐赠,由北航教育基金会负责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造册手续。
第十二条 北航教育基金会及捐赠使用单位应按照捐赠协议、章程或管理办法,合理使用捐赠。如需改变捐赠用途或执行方式的,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签订有关变更使用协议或新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捐赠使用单位有义务妥善管理和使用捐赠,主动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北航教育基金会的监督,并定期向捐赠人和北航教育基金会以书面形式报告捐赠使用情况。必要时,可以对捐赠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捐赠人有权对捐赠使用情况或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捐赠使用单位有义务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协助北航教育基金会做好对捐赠人的鸣谢工作。
第四章 鸣谢与奖励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后,可向捐赠人授予以下荣誉和冠名权:
(一) 根据捐赠人的贡献,学校可向捐赠人颁发“北航杰出贡献奖”,“北航贡献奖";
(二) 捐赠人为我校校友,学校可授予“北航杰出校友”荣誉称号;
(三)对定向捐赠基础设施建设的,其捐赠金额达到5000万人民币(含)以上者,或捐赠金额达到建设经费50%以上者,可享有建筑物或设施的命名权;
(四)对用于设立单独捐赠项目,且捐赠数额较大的定向捐赠人,可享有项目冠名权。
第十六条 向北航教育基金会捐赠的个人和单位,可凭北航教育基金会开具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依据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享有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
第十七条 对成功争取到教育捐赠的个人和单位,学校将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捐赠筹资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成功争取国家财政“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的捐资项目,学校将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捐赠项目配比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航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