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定义
留本基金是指资产提供者特别限定仅以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一般分为纯留本基金、定期留本基金和准留本基金。本办法所指留本基金,仅包括纯留本基金,即按捐赠者的意愿,北航教育基金会在保持基金完整的情况下,将捐赠者所捐基金进行投资,所获收益进行有关奖励或资助支出。
本金是指协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项目本金。
收益结算日是指每年的12月31日。
投资收益率赠协议约定投资收益率,按约定计算;捐赠协议没有约定收益率的,按教育基金会当年投资收益计算。
收益结算天数是指从本金到款日开始,截止每年12月31日,项目本金已到款天数。
留本基金投资收益的计算方法:投资收益=本金*投资收益率/365*收益结算天数。
例如:某留本基金于2018年1月1日有一笔1,000,000元本金到款,到2018年12月31日,项目本金已到款天数为364天。投资收益率按照5%计算。
投资收益=1,000,000*5%/365*364=49,863.01元。
第二条 设置条件
捐赠金额单笔或累计为5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经教育基金会同意后,可设定为留本基金。
第三条 设置原则
1.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应在互相尊重、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确保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的统一。
第四条 资助项目
留本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用于支持我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
第五条 使用标准
留本基金项目支出需从项目收益中支出,不得从本金中支出。即:当留本基金项目的账面余额小于或等于协议本金时,不得支出。
第六条 申请与评审
1、留本基金的申请与评审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
2、符合条件的申请部门及申请人按照基金章程、评选办法、捐赠协议及具
体资助项目的有关要求等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3、申请部门最终需在公开网站或公示栏中公示评选结果。
第七条 附则
1、留本基金的受资助方在资助期间所创造的相关知识产权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所有;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基金会有关章程及制度执行;
3、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原2015版《留本基金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