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北航教育捐赠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北航教育基金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切实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北航教育基金会作为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起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对通过北航教育基金会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进行教育捐赠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
第二条 对捐赠协议签订时已明确具体捐资使用内容的,捐赠资金使用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相关条款填写《北航教育基金会资金使用申请表》,经捐赠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北航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秘书处将依据捐赠协议对《北航教育基金会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签字加盖公章后,使用方方可办理捐赠资金使用手续。
第三条 对捐赠协议签订时没有明确具体捐资使用内容的,捐赠资金使用方应编制有关“捐赠资金使用项目规划书”,其内容应当包含项目意义、项目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预算、项目预期效果等。“捐赠资金使用项目规划书”及《北航教育基金会资金使用申请表》经单位领导及单位主管校级领导同意签字后,报送北航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备案。经秘书处签字加盖公章后,使用方方可办理捐赠资金使用手续。
第四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均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审批;校级管理项目支出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由学校相关执行单位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除校级管理项目以外的项目支出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捐赠资金使用方应主动配合北航财务处和北航教育基金会的监管,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项目计划书内容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如确实需要改变捐赠资金使用用途的,应严格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捐赠暂行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