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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境外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08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境外捐赠资金的接受管理工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是对基金会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境外捐赠进行管理。以其他形式接受境外捐赠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捐赠双方协商决定。

第三条 境外捐赠资金的来源:国际组织、外国公司、非营利组织和各界人士的捐赠。

第四条 接受的境外捐赠资金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资金须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捐赠必须是自愿和无偿的。

第六条教育基金会在收到校内受益人的捐赠申报后,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无异议后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予以审批;获审批之后再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同时与受益人签订捐赠资金使用执行协议,督促受益人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及相关财务规定安排资金使用,并将使用结果及时报告给捐赠方。

第七条 境外捐赠资金应当汇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银行外币账户。

第八条 教育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资金应按结汇当日兑换汇率折算人民币入账。

第九条 教育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资金结汇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登记证书复印件、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等材料,经银行审核,并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教育基金会应向境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境外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对境外捐赠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单位外汇捐赠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如有违背捐赠人意愿或不符合国家财政和基金会有关规定的,教育基金会有权终止资助。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将提请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北航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航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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