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志愿者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并帮助在校学生通过参与相关公益活动,增强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提升公益活动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长期志愿者岗位,协助教育基金会日常事务的处理;设置临时志愿者岗位,服务于教育基金会临时大型活动。
第三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应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四条 志愿者如要终止志愿服务,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教育基金会提出申请,以妥善安排相应工作。
第五条 教育基金会对志愿者负有监督和管理之责。志愿者的招募应以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为原则,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不得要求学生请假或旷课以完成志愿活动,每个岗位月工作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0小时。
第六条 教育基金会应指定专人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教育,高度重视志愿者的人身安全问题。
第七条 志愿者工作的奖励或工作证明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每学期末分别对聘用学生上岗表现情况做出综合鉴定,并报送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第八条 志愿者应秉持“奉献、友爱、互动、进步”的理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劳动能力,按时保质完成岗位工作。
第九条 志愿者应按时上下班,有事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勤,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确保正常学习不受影响。
第十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必要费用由教育基金会承担。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情况,本基金会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交通补助。有关志愿者补助金的发放,参照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每月10日前将上月补助金发放表上报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将补助金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航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