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05   点击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号)等文件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为学校办学活动提供经费支持,保障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与使用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制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理事会负责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投资计划及投资结果,讨论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财务工作,并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监事负责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投资计划的审核,并根据理事会的授权、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计划开展投资活动,并向理事会汇报投资结果。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基金会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协助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财务分析等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 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基金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权责分明基金会设立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数量应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稽核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岗位、稽核岗位、出纳岗位由学校财务部门相关岗位人员担任,投资岗位由基金会人员担任,岗位职责由基金会和学校财务部门共同制定。

财务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责任,按照会计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办理会计业务。

第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书面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履行监交程序。一般财务人员移交由会计主管监交,会计主管移交由秘书长监交。移交清册由移交双方及监交人共同签字并存档。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包括各种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等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一)货币资金管理

基金会取得的货币性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坐支”,不得设置“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银行空白票据(支票、汇票等)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不开空头支票。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每月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不允许出现长期未达帐项;

(二)应收款项管理

对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收款项,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应当经秘书长和学校财务部门共同审批。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进行价值确认后,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捐赠资产移交。基金会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定期盘点,对非现金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规范低值易耗品管理,建立低值易耗品入库和领用台账,购买验收时应有入库证明,领用时由领用人签字,并在办公室留存备查。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基金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外单位进行的投资。

第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二)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以及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使用的限定性资产;

(三)基金会投资活动限于以下形式:

1.直接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且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3.委托中国境内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机构进行投资。

(四)基金会不得直接买卖股票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不得进行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投资;

(五)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资金运作方案、编制投资收益预算,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投资管理委员会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基金会秘书处应按照表决通过的运作方案合法、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六)基金会应健全严格的投资风险管控制度,以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对运作资金的收益和损失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报告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按月编制投资分析报告提交秘书长。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预算包括公益项目资金预算、办公费用支出预算以及其他预算。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

1.公益项目预算:按照捐赠协议由项目执行部门编制。

2.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全年工作计划分类编报。公益项目预算、办公费用预算和其他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报秘书长审核。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汇总各项预算并提交秘书长审议通过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需要调整预算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列明调整原因、项目、金额及有关说明,经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执行部门审核,报基金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捐赠收入类型根据捐赠协议确定。各项捐赠收入应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收入应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管理,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以捐赠协议或捐赠函等文件为依据办理财产结转手续,并在接受捐赠后及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二十三条  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接收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二十四条  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按照每年基金会对外投资的综合收益率计算收益。特殊情况由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业务活动支出包括限定性业务活动支出和非限定性业务活动支出。基金会年度公益项目支出比例应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资助项目均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费用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基金会行政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等,管理费用支出应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由基金会按照预算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基金会筹资费用包括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募集非限定性捐赠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列支,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筹资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均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审批;校级管理项目支出金额100 万元(含)以上,由学校相关执行单位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除校级管理项目以外的项目支出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审批。

投资活动按照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审定的投资计划执行,拨付资金时由基金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秘书长和学校财务部门共同审批。

基金会由于业务活动需要在银行间调拨资金,由基金会秘书长和学校财务部门共同审批。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均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捐赠项目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范围支出,专款专用。


第九章 筹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订立书面捐赠协议,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应当按照学校捐赠冠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可以筹资设立支持附属学校和附属单位发展的基金,但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赠款,不得以接受捐赠的名义乱收费。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对筹资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筹资活动的专业化。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条 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根据会计事项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会计资料编制财务报表;

2.依据有关规定,对财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

第四十一条 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业务及财务活动基本情况(如:资产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上一年度工作计划或预算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下一年度计划及预算、财务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重大业务活动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发布于本基金会网站,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四十三条 捐赠票据是指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以下简称“票据”)。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设置票据保管登记本,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开具以及领用票据的保管,设置票据使用台账,做好登记备查。

第四十五条 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需开具捐赠票据。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固定资产台帐、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四十七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会计档案保管应当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应当由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账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放置。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应持单位介绍信,经秘书长审批后由财务人员办理。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由档案保管人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秘书长和学校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五十条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秘书处和学校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长。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监事有权通知财务部停止资助项目的资金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及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版权所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京ICP备05004617 文保网安备案号110108001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邮编:100191  建设维护:北航教育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