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基金会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正、真实、及时的基本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基金会应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所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基金会新闻发布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宣传有关规定,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服务基金会中心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推动基金会运行管理公开、透明、合法。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基金会网站、公众号等网络平台等;
(二)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并在其指定媒体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开;
(三)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基金会主要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除了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以外的其他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八条 捐赠人或受益人不愿意公开的捐赠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则相关捐赠信息均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及要求
第九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基金会官方网站、公众号、出版物、大众媒体等。
(一)基金会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在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基金会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益项目情况、慈善信托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方交易等情况、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基金会应建立完善基金会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接受的捐赠信息,公益项目的开展信息、基金会日常动态信息等按发生时间及时公开;
(三)基金会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主要宣传平台、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每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和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捐赠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提供专项信息报告。
第四章 信息公开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披露建议,经秘书处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披露。秘书处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活动的有关事务,定期更新基金会官方网站,对信息披露有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秘书长担任基金会新闻发言人。
第十五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程序经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办公室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