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资金的保值增值,规范基金会投资活动,防范各类资金的运作风险,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资产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二)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活动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组织机构,包括基金会理事会、投资管理委员会、基金会秘书处。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的最终决策、授权以及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每年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议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三)审定投资管理制度;
(四)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九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收集、整理、分析投资活动有关的政策、动态、趋势等,为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二)对基金会的投资活动进行战略性分析,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三)协助基金会投资理财项目的前期考察和论证工作,有必要情况下指导起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协助基金会完成投资活动的方案设计,包括投资方式、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及相关成本和风险的预测等;
(五)对基金会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审定理事会授权范围内最终投资方案;
(六)协助基金会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投资项目运行中的问题并预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制定并执行投资计划,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投资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建设;
(二)编制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三)负责投资项目材料搜集和整理,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提出投资方案供投资管理委员会、理事会审议决策;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五)对投资状况进行过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六)定期对投资计划的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汇报;
(七)与银行、信托、基金、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以维护基金会的资产管理。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由基金会秘书处牵头负责投资项目研究及调查工作,分析项目预期收益、风险及防范措施,提出投资项目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秘书处将建议方案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审定,并最终由投资管理委员会确定投资方案,对于超出投资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的投资方案由投资管理委员会和秘书处共同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投资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依据会议纪要,由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基金会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发投资活动或者终止投资活动文件。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投资方案具体实施与监控,并定期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建立投资活动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七条 投资标准及审批权限
(一)一般性投资活动:包括银行活、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国债;中低等级风险的中短期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R1-R3);由理事会授权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秘书处选择、执行。
(二)重大投资活动:除上述(一)外的其它投资活动均为重大投资活动,由秘书处发起,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理事会审批。具体如下:
1.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原则上不以直接出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可以管理以捐赠方式接收的股权;
3.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六章 投资活动的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进行投资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持有股权的管理:
1.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及接受捐赠的社会性股权投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相关。
2.基金会通过接受捐赠方式持有的教师创业企业股权,委托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经营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的退出:
股权投资的退出遵循合法合规原则,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经营机构的管理办法,由资产经营机构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秘书处,秘书处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理事会决策。
第二十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在进行投资时,根据对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的需求,采用分散、分段、分时投资策略,确保在不降低收益的基础上最大化降低风险。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风险类资产的安全性,基金会应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建议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考察、评估,当受托人或投资项目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时,可中止或终止合作,对基金会资产造成损失威胁的要及时退出合作。
第七章 违规投资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发生以下行为的,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因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方案未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违反决策程序实施重大投资导致基金会资产损失的;
(二)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利用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损害基金会利益,或者从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基金会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的;
(四)玩忽职守,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的;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投资收益的核算及披露
第二十五条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按照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核算方法计入投资收益科目,银行活期及定期存款利息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第二十六条 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开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